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秀樺
被 告 丁鈺軒
訴訟代理人 林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家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秀樺
被 告 丁鈺軒
訴訟代理人 林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