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相對人 年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①民國97年8月14日、②99年6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960,000元、②1,2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①127年7月23日、②129年6月1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年禮義。嗣相對人年禮義於①97年8月18日、②99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元、②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04年8月18日、②102年6月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100年12月18日、②101年2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05,73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等影本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中區│重慶│二│6-2│建│1362.00│100000分之││││││││││115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26│臺中市中區重慶│主要用途:商業用│五層:66.71││全部││││段二小段6-2地│主要建材:鋼筋混│││││││號│凝土造││││││├───────┤層數:11層│││││││臺中市中區民族││││││││路64號5樓之3│││││├─┴──┴───────┴────────┴──────┴─────┴────┤│共有部分:重慶段二小段1079建號、面積3789.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