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68號

原告時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老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