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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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顏郁伈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1327號」、理由關於「112年度新簡字第197號」二處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132號」及「112年度新簡字第13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