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04號
上訴人 何健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達明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