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錦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錦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錦福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00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3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700號定其應執行2年確定,於100年7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