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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