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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