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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