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小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尚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小字第3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
98年5月1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
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
月結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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