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576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
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 林國賓 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該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配偶相盜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是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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