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6383號債權人乙○○債權人庚○○債權人甲○○
66號債務人辛○○債務人壬○○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辛○○、壬○○、丙○、丁○○、戊○○、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㈡第二、三筆債權得對丙○、丁○○、戊○○、己○○○請求給付之證明文件。
㈢得請求辛○○、 顏美瑞 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共三筆,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正裁判費3,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