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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