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王立虹 被告 王榮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為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23,710元之損害賠償,並引用起訴書記載之事實。
二、被告方面:我怕我繳不出來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13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嘉臨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