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83號原告 李莉生 被告 柯曼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17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視為撤回。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5,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2/3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6,570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