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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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王熙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賢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賢富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李賢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