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小英 債務人 陳秋平 債務人 陳以晞 債務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陳文龍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