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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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淑婷受刑人許志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淑婷因受刑人即被告許志崑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書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
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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