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 劉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883.4│││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784.1│││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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