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邱進明 被告 呂金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3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3年11月28日2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旁遭竊,被告為販售該遭竊贓車之人,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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