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原告 陳恂如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莊馨旻 律師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成保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娥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1年3月3日裁定命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11月28日判決,於102年1月2日確定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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