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30號上訴人 呂振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上訴人 蘇鳳月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