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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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11號抗告人 莊榮兆 代理人 李義雄 被告 黃世銘 選任辯護人 王清峰 律師
王如玄 律師 羅明通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駁回閱卷聲請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駁回檢閱卷宗聲請之裁定,既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各款規定得提起抗告之列,自不得提起抗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5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莊榮兆對於被告黃世銘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聲請閱覽卷宗,經原審認無理由駁回在案,此項裁定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各款所定之裁定,自不得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