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迴避事件,承辦法官張宗權、周玫芳(下稱承辦法官),除枉法裁判外,又違法審理上開事件,爰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釋明之,同法第34條第1、2項亦詳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係聲請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惟經核其聲請理由,僅略謂承辦法官除枉法裁判外,並違法審理上開事件等語,有該聲請狀可憑(本院卷第1至2頁)。此外,聲請人自民國103年2月5日提出聲請狀迄今已逾3日,仍未提出任何書狀釋明上開事件之承辦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紙可按(本院卷第4至5頁),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芳南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