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6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4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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