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翰鍾
鄭世彬
被 告 甲○○
現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2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陸萬捌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輝
法 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