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330號
原 告 丙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伍
仟柒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