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37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甲○○住所。
二、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應記載當事人之住
所,此為法定必要之書狀程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