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應就訴請分割之全部遺產(包括積極與消極遺產),於當事人間如何分割及分割方法等提出完整之訴求(如係訴請部分遺產之分割,亦應敘明,否則其聲明仍不適法。)。
二、訴之原因事實:應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依聲明之訴求,說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分割方案,如係訴請部分遺產之分割,除說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分割方案外,並應敘明全體繼承人已同意就部分遺產進行分割。
三、如係主張就遺產進行一部分割,應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書面。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