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債權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利息計算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例如:住戶規章),並提出更正之聲請狀繕本3份。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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