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5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5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