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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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證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丁○○被告志成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戊○○
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四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志成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偽證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彭慶文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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