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