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1月20日刊登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
7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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