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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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HarbourGeminiSdnBhd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8,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