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15號

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告 劉志賢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1,11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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