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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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牛義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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