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兼右一人丁○○法定代理人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