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乙○因不滿告訴人甲○○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其嘉義市○○○路○○○號店門外,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分至三十分間,以藍色鐵架刮損告訴人之右車門,並大力撞擊,造成右前車身凹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郁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