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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