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保險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石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
第40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及主事務
所所在地均在苗栗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則係在臺北縣鶯歌鎮,此亦有公務電話
紀錄表在卷足憑。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