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費用明細,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
  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涉及系爭房屋受損之事實認定,原告就其起訴狀中之
  主張,為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本院認原告得盡真實及完全
  陳述暨相關證據資料提出等之能事。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
主文所定期限內,具狀查報有關房屋受損之項目及明細等,
俾供本院調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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