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告 戴溫秀娣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莊銘元 、 莊銘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銘元、莊銘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