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7月20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