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導選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導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柯導選因妨害性自主、交通業務過失致人于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3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66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