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1年4月18日以83(81)教社字第5632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81年5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73頁第269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乃提請第5屆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經高雄縣政府於95年9月4日以府教社字第0950208199號同意變更,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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