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第一欄竊盜案件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九十五年九月七日」;第二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應更正為「九十五年訴字第三九八五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該判決正本三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