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170號債權人 鍾兆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俊憲俊忠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商號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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