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99號原告 張宛倩 被告 王敏惠 即 惠億 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