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成文 送達代收人 陳樹村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震鋼企業有限公司陳立仁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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